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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军地联合出台民兵权益保障办法
  本报讯(记者 汪韵)近日,省政府和省军区联合印发了《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既规范物质待遇方面的实惠,又树起荣誉激励的价值导向,更凸显新时代民兵的地位作用,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加快推动全省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13条,对适用对象、荣誉激励、权益保障、优先服务、个人优待优惠、编兵单位优待和扶持、证卡制发、荣誉维护等作了规范明确。
  对于表现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民兵,发放“优秀民兵”证书。受到县(团)级以上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民兵,发放《贵州省国防动员先进个人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通信资费、加油、国有A级(含)以上景区、市内公交地铁和个人信贷等优惠优待措施;本人及子女如体检政考合格、学历达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对于普通民兵,可享受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的发放训练参勤补助,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和短期意外保险等待遇保障;执行任务期间出现伤亡的给予伤病救治或抚恤优待,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救助慰问。
  对于基干民兵,统一制发《基干民兵证》《基干民兵保障卡》,训练参勤期间发放训练补助、购买保险和配发服装,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给予伤病救治、伤亡抚恤和家庭困难救助,配套荣誉激励和荣誉维护措施,享受机场、车站、电信、银行、政务中心等场所优先服务,以及全省国有A级(含)以上景区门票、市内公交地铁、个人通信资费优惠等权益保障措施。此外,基干民兵干部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履职补助。
  对于编兵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规定予以保障,因所属员工参加基干民兵训练执勤任务对企业造成直接损失的可申请补偿;符合有关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纳入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用地、规划、融资、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表现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发放“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相关单位负责人。
  为了确保《办法》真正在“一线”落地见效,各地区执行情况将纳入全省年度综合考核、党管武装考核、民兵工作检查督导范围。军地还将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办法》的实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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