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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藏“玄机” 店老板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 通讯员 潘刚 记者 廖尚海
【案情回放】202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熊某多次容留吴某、李某在熊某开设的足疗店内卖淫,双方约定所得嫖资平分,吴某、李某每卖淫一次,收取嫖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熊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50元。被告人熊某在本案容留卖淫犯罪活动中,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元。
【法律解析】黄平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熊某留他人在其开设的店里卖淫,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遂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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