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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检察院 对一起“自洗钱”犯罪案提起公诉
  本报讯(记者 张光平)近日,记者从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当地首例“自洗钱”案一审宣判,普定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认定刘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兼以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受贿案中,审查发现存在“自洗钱”犯罪线索,承办检察官立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通过反复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有关书证,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刘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通过售卖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资金10余万元,为掩盖变现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提供他人资金账户接收变现资金代为保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自洗钱”犯罪,应以受贿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经书面征求相关办案单位意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下一步,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树立打击洗钱犯罪和上游犯罪并重的办案理念,以案件办理为抓手,以学习为引领,不断提高法律运用水平,将同步审查、一案双查作为办理洗钱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严把案件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实现精准、高效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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