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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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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施行
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如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遇到矛盾纠纷如何处理,怎么解决?长期以来,这些问题困扰着许多当事人,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条例》从制度上解决制约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贵州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明确主体职责
《条例》分总则、组织协作、职责分工、预防化解、保障监督、附则6个章节,共40条。
“在职责分工专章,《条例》规定了各类责任主体的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力求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介绍:各类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
《条例》明确,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建立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此外,《条例》还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出了明确。如对跨行政区域的矛盾纠纷,明确可以提请由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领导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办理。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明确应当由负有化解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联动化解。
促进预防化解
《条例》列预防化解专章,从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防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全流程关键工作,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导遵循。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防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及时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为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诉前,《条例》梳理整合法定程序,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协商和解、调解等经济便捷、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程序的合理衔接、协调联动作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途径、成本和风险。
同时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可以依据社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倡导契约精神,强化规则意识。
《条例》提出,各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文明执法,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强化保障监督
为解决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条例》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责任制考核和工作考评。同时,还对经费保障机制、信息化建设、队伍专业化建设等作了规范,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保障。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吸纳专业化、高素质人才建立专业化调解组织,对知识产权、大数据、金融等专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鼓励设立心理工作室,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
此外,《条例》还对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进行通报、约谈、督办、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的6种情形作出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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