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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法院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报讯(通讯员 石治桂)日前,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实地丈量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200余立方米木材,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起案件源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诉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转让林场的货款共计73万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张某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23年7月7日向天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采伐的山场上有200余立方米的圆木未处理。执行干警将上述木材进行查封,并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张某某前来现场处理,被执行人张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10月16日,执行干警组织当地政府干部、村“两委”及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并请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实地丈量木材,以便该案进一步处理。
  下一步,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对该木材进行评估、拍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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