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息烽县法院:深化诉源治理 助力乡村振兴
  本报讯(记者 贾华)“法官,我们公司30000元的饲料,只有10天就要过期了,刘某某态度坚决不让运离,这可如何是好?”近日,贵阳市息烽县某家禽养殖公司经理段某某向息烽县人民法院九庄人民法庭致电求助,焦急地请求法官介入解决问题。
  经法官调查,今年3月,息烽县某家禽养殖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肉鸡代养合同书》,双方按照“公司+农户+流程虚拟定价收回结算”的方式进行合作,公司负责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等,养殖户负责提供场地、设施、劳动力,由公司承担市场风险,养殖户承担养殖风险,养殖户代养的肉鸡由公司负责回收。合同签订后,刘某某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在该公司引入10000只鸡苗进行代养。
  不料,刘某某在养殖过程中,因自身养殖技术不成熟,代养的10000只鸡苗死亡了2000余只,刘某某陷入养殖亏损困境,还要承担租赁场地、水电、人工等费用。
  此后,家禽养殖公司收购刘某某代养的肉鸡后,剩余价值3万余元的饲料仍置于刘某某的养殖场地,刘某某要求该公司退还保证金后才能将剩余饲料运离,但饲料仅剩10天就要过期。经多次与刘某某协商运走饲料未果,该公司致电向法官求助。
  考虑到饲料仅有10天就要过期,如果饲料过期无法使用,不仅造成浪费,还可能涉及经济赔偿问题,将会加剧双方矛盾。于是,法官第一时间到养殖公司详细了解双方纠纷情况,随后赶至现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刘某某宣传《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处理,如拒不将剩余饲料退还公司,其养殖亏损将可能进一步扩大。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刘某某最终同意公司将存放在养殖场的饲料运离,并表示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之后会到公司办理代养结算手续。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家禽养殖公司迅速将堆放在刘某某养殖场内的饲料转运至其他养殖户进行使用,这起纠纷最终得到解决。
  据悉,近年来,息烽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人民法庭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新时代人民法庭“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工作原则,切实提供“立体化”司法服务,深化诉源治理,助力乡村振兴。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