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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赫卫医罚〔2023〕6号
被处罚人:武少远地址(住址):赫章县哲庄镇瓦房村大沟组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8608251161身份证号:522428197702254632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为甘济榕、夏金先等开展诊疗活动,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医疗器械、照片等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肆万柒仟元(47000.00)和医疗器械;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94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行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赫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赫章县卫生健康局
贵州省毕节市恒信公证处提存受领通知书
孔祥芬、孔颖、孔祥明、孔雪飞:
根据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5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和毕节市人民政府毕府行责〔2023〕2号《责令履行通知书》,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应给付你们的土地征收补偿
款项壹拾壹万叁仟玖佰伍拾肆元肆角(113954.40元)及截至2023年8月30日的利息肆仟叁佰元整(4300.0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贰佰伍拾肆元肆角(118254.40元),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9月4日将上述款项提存于我处。请你们持本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本人有效实名银行卡协商一致后,一起到我处领取上述提存款。
告知:领取提存款的期限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4条规定,请你们于2028年9月3日之前凭本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有效实名银行卡协商一致后一同前往我处领取上述提存款。
领取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政法大院内,联系人:娄甫(承办公证员),联系电话:0857-8234538。
贵州省毕节市恒信公证处
遗失声明
袁平遗失专职消防员证件,编号:黔消专职字第21110382号,发证机关: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声明作废。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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