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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意见——
推动人民调解队伍参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
  本报讯(通讯员 杨勇 记者 封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中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重要作用,近日,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队伍参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推动名册共享共建、推进名册动态更新等七个方面,对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被邀请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开展特邀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提出,特邀调解是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对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务必要站在讲政治和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其中的重大意义和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关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扎实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
  《意见》明确,各级法院因工作需要,确需个别或批量增加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数量的,可协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已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名册或人民调解员名册中择优邀请,被邀请的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按要求及时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中。各级法院可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已纳入到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的优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将被邀请进入特邀调解队伍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并颁发证书,指定专人负责名册更新,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名册变动情况。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切实解决工作开展的经费保障问题。要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特邀调解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共同提升人民调解参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的整体业务水平和工作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得以高效顺畅运行。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和对接联络,各司其职,利用各自职能优势,共同统筹推进特邀调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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