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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 4人沦为诈骗“帮凶”终获刑
■ 通讯员 王希煜
【案情回顾】某天,上家“阿哥”主动联系康某聊赚钱的路子,称“只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就行,其他事情不需要他操心,动动手指、刷个脸就能搞到钱。”康某对此颇为心动,便提供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进行洗钱。尝到甜头后,康某让朋友熊某也带上银行卡、身份证来找他。几天后,两人在某酒店见面,康某拿走熊某的手机和银行卡操作转移非法资金,期间手机一直提示有钱转进卡里,熊某就刷脸把钱转出去,一直重复操作直到第二天中午结束时,熊某的银行卡共进账60多万元,熊某得到750元好处费。
康某与上家保持联系,积极寻找卡主,又陆续邀约朋友晏某和段某,以同样的方式用银行卡、身份证转账洗钱,继续从中牟利。截至案发,康某获利1000元,晏某获利3000余元,熊某获利1000余元,段某获利1200元。
7月28日,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康某、晏某、熊某、段某四人违法犯罪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刷脸识别,或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接收转移、隐匿财物、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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