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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二十余年后离婚 法院:需要支付抚养费
  ■ 通讯员 刘莹
  【案情回放】刘某某与罗某某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8月生育儿子刘某,1999年双方开始分居。双方分居期间,刘某某曾于2019年1月、2019年8月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法院支持。近日,刘某某以与罗某某分居20余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罗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独自照顾孩子13年的费用。
  【法律解析】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与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被告双方实际分居20余年,经过法官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经营家庭,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罗某某作为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原告主张经济补偿,原、被告自1999年分居后,罗某某独自抚养儿子成年,为此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创造对应劳动价值应当计入补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判令原告刘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罗某某经济补偿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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