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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网暴治理”部门规章呼之欲出
治理网暴,平台责任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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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
治理网暴,平台责任很重要!
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信息发布审核到监测预警,从举报救助到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主体责任?在对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中,网信办的这份规定,又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央视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源头预防可能更加重要”,网络暴力治理将出新规!
支振锋:现在已有《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一系列的国家法律,也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那么为什么还要再出一个规定呢,因为目前虽然已经有了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体系,可是这些关于网络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各部法律之中,不系统、针对性不强。
所以我们才能看到6月初的时候,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司法解释的性质,重点在末端治理,就是已经发生了比较严重的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之后,怎么去惩治以及怎么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而这次国家网信办起草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如果将来通过,它就是一部部门规章,它强调的是“源头治理”和“过程治理”。我们知道网络暴力一旦发生,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是不可逆的。所以从源头、从过程,去预防、遏制,及时发现并且制止它,这个可能和“结果治理”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
网信办出台的网络暴力治理规定能起到怎样独特的作用?
支振锋:去年11月,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是个规范性文件。这次要把它上升为规章,等于是有了一个更明确的执法依据,让它长了“牙齿”,能够作为对平台的处罚规定、处罚依据。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的是网络暴力所发生的重要载体或者是环节,也就是网络平台,就是网络信息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这就找到了治理网络暴力的关键环节,所以我们对这个规定的出台是充满期待的。
治理网络暴力的关键环节是平台
支振锋:网络暴力主要发生在网络空间,那么网络空间是怎么出现的呢,实际上主要是由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平台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来搭建的一个网络空间,才能去形成这个网络空间。所以,对于网络平台来讲,它有这样的技术能力,也有这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且它离网络暴力所发生的场域最近,因为就在它的平台上,那么它有直接的主体责任去对网络暴力进行监测预警、发现识别、及时处置。所以,《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把重点的篇幅、重点规范的对象指向平台,应该说是找到了关键,抓到了关键环节。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震慑效力会不如法律吗?
支振锋: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是一部规章,这个规章它不是凭空出台的,它是针对现在已经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这意味着关于网络暴力的不管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治安,还是刑事处罚,我们的《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都已经有所规定。那么这份征求意见稿作为一部规章,它的作用在哪里?主要是作为监管依据去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然后弥补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过于粗的、颗粒度过大的这些地方,让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落地走实。
网暴发生时,哪些情况平台应启动“一键防护”?
支振锋:这一次可以明显看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对可能成为网暴受害者的个体保护,而且特别是强调对其中弱势者的保护,比如说老人和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他们在能力和知识上可能更加不足,所以需要我们的执法监管部门往前走一步,给他们提供更加周到的保护。所以,执法监管部门要求平台对他们进行一键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还要看具体行为的严重程度,比如说有当事人已经在公开环节明确表示遭受网络暴力了,或者说如果不及时采取强制性介入措施,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执法部门要求平台启动一键防护,这是非常重要的。
对网络平台,新规既有约束也赋予权力
支振锋:既然要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就必须给平台赋权,要给它一定的履行责任的能力、资格或者是权力。否则,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就是一句空话,因为平台可能没有依据,没有权限去采取这样的行为。所以,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网络用户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者,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情节严重的需要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
可以看到对网络暴力的发布信息账号,处理是按台阶的,是按情节的严重程度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对于那些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我们知道网信部门是管理所有的平台,这个禁止重新注册,很可能是禁止所有的平台都不得重新注册。
借助网暴事件蹭热度、带节奏,怎么治?
支振锋:网络本身就是流量经济、眼球经济,它就是要博取关注度的,不管是对于平台来讲,还是对于互联网自媒体账号来讲,都要有一些活跃用户,它才有更多的经营价值。可以看到新规第17条其实针对至少是两类主体,一类主体是一般的自媒体经营者,网络大号这些盈利者,要禁止他们利用网络暴力炒作、蹭热点,推波助澜。另外一个针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平台,平台不得在网络暴力发生的过程里面推波助澜,不得给网络暴力的发布信息的账号提供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
所以,这条规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非常有针对性。这里边还有一个值得关注,就是我们对网络暴力的认识可能要比较多维度,比较复杂。比如说一些网红经常说我遭受网络暴力了,挤占了很多的关注资源,实际上他是在炒作。所以这次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把这种行为也进行了约束,进行了限制。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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