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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讯(记者 郭立)7月27日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17年,我省出台《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条例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亟需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改,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网络食品经营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整合餐厨废弃物处理相关条款、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其中,新增条文22条,删除18条,修改67条,未作修改6条。《条例(修订草案)》共11章95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农村集体聚餐、散装食品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负责。
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制度,对自动售货设备公示经营者信息、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强化溯源管理。
在强化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设立网络食品经营专章,明确入网食品经营准入要求和公示内容。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主体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细化。放宽入网经营限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可以入网经营。
此次修订还将原条例中“餐厨废弃物处理”专章五条条文整合为一条,重点对餐厨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进行规定,防止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加工回流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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