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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本报讯(通讯员 丁艳红 记者 罗翔)7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进一步监督和支持贵州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
  《决议》强调,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检察建议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通过落实检察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健全制度机制、推动社会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决议》从开展调查核实、发挥专家人才作用、加强释法说理等方面,强调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要求贵州省检察机关加大检察建议宣传力度,营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决议》对支持检察建议有效落实作出了规定。完善检察建议报送、抄送制度,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依规报送、抄送有关机关、单位或行业自律组织;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等制度,推动协同治理,提升治理质效;推动人大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贵州省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能的代表建议,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将落实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全省年度综合考核和平安贵州考核,形成推动检察建议工作合力;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贵州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并对有关机关依法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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