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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缺斤短两”涉嫌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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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缺斤短两须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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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曹吟秋 整理
“短斤缺两”损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商家“短斤缺两”的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定量包装商品短斤少两如何处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按购买价款的3倍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保底赔偿。有关部门应及早补上法律法规短板。原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审议通过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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