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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违规用火引发山火 村民被行政处罚
  本报讯(通讯员 王华露)“检察官,我知道错了,以后我再也不敢到山上烧垃圾了……”近期,家住望谟县桑郎镇黄某某因在自家羊棚旁边焚烧杂草和垃圾,起风将火星吹到附近山林中引发森林火灾,在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某某作出刑事和解不起诉处理后,其悔恨地说道。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后实地走访了解过火林地状况,认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但考虑到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深刻意识到所犯错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同时表示愿意按照林业部门的补植复绿方案进行补种林木恢复生态。
  鉴于以上情况,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某某作出刑事和解不起诉处理。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望谟县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某某被依法责令补种树木,罚款人民币1500元。
  检察官提示,广大群众一定要遵守政府关于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提高警惕,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群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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