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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法院审理一起“黑吃黑”案件
■ 通讯员 吴爱约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黑吃黑”案件。
  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潘某古、被告人蒙某帅、蒙某唱(另案)、潘某毅(另案)四人共同谋划假意出借银行卡为王某才(另案)“跑分”洗钱,待款项到账后,通过“黑吃黑”方式绑定微信取现用于分赃。
  2022年11月29日上午,四人按事前预谋,潘某毅、蒙某唱在位于荔波县玉屏街道万悦广场一巷道王某才的车内,向王某才提供事先准备好的蒙某唱的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当资金进入该账户时,被告人潘某古、蒙某帅在万悦广场附近使用手机登录蒙某唱微信,将银行卡账户内3000元转入蒙某唱微信上。
  王某才发现上述钱财被他人转移后,吩咐覃某昆(另案)、潘某豪(另案)持银行卡去银行取现金,后两人在银行ATM机上取现10100元,随后返回狮子口附近准备上王某才车时,被蒙某帅叫住并上了潘某古的车,随后潘某古驾车往甲良镇方向驶去。
  途中,被告人潘某古、蒙某帅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王某才、覃某昆、潘某豪实施违法犯罪为由要挟覃某昆、潘某豪,向其索要钱款,后两人将在银行取现的10100元交给被告人潘某古、蒙某帅。潘某古、蒙某帅、潘某毅、蒙某唱四人将上述得款共计13100元分赃,每人得款3000元,余下1100元供四人共同消费。
  【法律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古、蒙某帅明知蒙某唱的银行卡被他人使用,卡内资金非其所有的情况下,通过绑定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卡内资金,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迫使被害人给付钱财,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潘某古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蒙某帅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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