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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水围塘养鱼 合作社被行政处罚
  本报讯(通讯员 欧泉成 王闯)近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绥阳分局依法对辖区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取水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合作社给予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绥阳分局接群众举报,辖区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非法取水围塘养鱼的行为。通过调查核实,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取用河道水作为水产养殖,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
  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绥阳分局遂对该合作社非法取水行为依法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取证,确定该合作社非法取水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其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适用减轻处罚。对该合作社给予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月2日,王某在收到《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取水许可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可靠保证。私自随意取水会导致地下水减少,引起地下压力降低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从而产生地面沉降、地表裂缝等环境地质问题,同时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绥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及时阻止了水资源的流失,充分彰显了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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