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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家庭教育“疙瘩事”
——修文县人民法院创新“三法”敦促家长依法带娃
  ■ 记者 赵中行
  家庭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重视家庭家教家风,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明确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让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
  2022年4月20日,贵州省法院首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在修文县人民法院(下称“修文法院”)挂牌成立,旨在探索构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N”全方位保护体系。修文法院秉承以“和”为贵、以“调”为先理念,在办理家事案件过程中,总结出“把脉问诊、情理触动、焦点定位”三种调解方法,巧解家庭教育“疙瘩事”。
  2022年以来,修文法院共审理家事案件1030件,审结937件,经调解或劝导撤诉案件共581件。
  把脉问诊
  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分居。分居期间,任某某拒不让王某探望女儿,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任某某停止侵害监护权行为,并申请《家庭教育令》,要求明确探望女儿的方式和时间。修文法院六桶法庭考虑到王某长期居住在四川、任某某长期居住在贵州以及孩子年龄较小等情况,促成双方对于探望女儿时间及探望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向当事人发送了《家庭教育令》。
  “该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让王某见到女儿。”本案审判员、修文法院六桶法庭负责人孙春光迅速找到矛盾点,并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心声,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解决方案,“现行法律虽对监护权、抚养权、探望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处理方式未明确规定,所以我们审理该案时慎之又慎。”
  庭审前,孙春光通过周五专业法官会议、周一例会与领导同事交流讨论及查阅典型案例等方式,对该案的审理作了充分准备。
  庭审中,孙春光认真听取王某与任某某意见后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系子女的合法监护人,均有权行使监护权,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保证另一方权利的行使。监护权作为亲权,与抚养权、探望权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利交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监护权、探望权、抚养权发生的纠纷可以在监护权范围内一并予以处理。
  任某某当庭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让王某探望女儿,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六桶法庭还结合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双方相互配合实施家庭教育,共同抚养子女。
  “本案是修文法院审理的首例婚内监护权案件。六桶法庭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出发,以司法实践的方式,肯定了婚内监护权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抚养权、探望权的部分内容,拓展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监护权保护的内容,起到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良好社会风尚的作用。同时,用司法实践弥补了法律条文之间衔接不清和权利保护不足的欠缺,对于推动类案处理和司法进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修文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穆莲说。
  情理触动
  给双方一个修复家庭关系的机会
  【案例】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聂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患疾,一直在做康复治疗。孩子6月龄时,罗某某以“治疗期间聂某某及家人避而不见、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为由,向修文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聂某某以“外出打工挣钱筹集孩子康复治疗费用”为由,不同意离婚。办案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耐心劝解疏导,从情、理、法的角度引导双方敞开心扉、吐露心声,最终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罗某某自愿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2月15日,修文法院第三审判庭,本案审判员熊文浩开庭审理罗某某与聂某某诉讼离婚案。
  罗某某与聂某某2019年经人介绍认识,曾共同在云南省昆明市经营小吃店,2020年登记结婚。孩子出生时因缺氧造成围生期脑损伤,后期一直在做康复治疗。
  “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开店了。”聂某某说,因孩子治疗需要费用,他原本在修文上班每月挣的3000余元不够用,于是辗转到邻县息烽县找了一份工作,每月基本有5000余元的工资,有时为了节省路费就很少回家。
  2022年7月,罗某某觉得聂某某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向兄弟姐妹借钱给孩子治病。
  办案过程中,熊文浩经了解得知,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感情基础较好,只因孩子康复治疗产生心结,加上双方缺少有效沟通,于是在调解中引导当事人回忆过往美好,以爱情、亲情打动当事人,并通过举案例、分析后果等方式促成双方和解。
  “父母离婚,受伤最深的一定是孩子。”熊文浩说,他在受理离婚案件时,都会格外在意孩子的生活是否有保障。
  5月11日,熊文浩通过电话回访罗某某,询问她最近生活过得怎样?“现在孩子病好了,由他爷爷奶奶照顾,我找了一份工作,每月有3000余元的收入,想着和聂某某尽快挣钱把账还了,谢谢法官的关心。”罗某某在电话那头感激地说。
  据悉,为做好家事审判工作,修文法院以“专业水平与办案经验并重”理念选任家事审判成员,在院机关内设立了“熊文浩家事法官工作室”,由有30年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熊文浩担任负责人。同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先后制定了《修文县人民法院关于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开展诉后回访的工作机制》《修文县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操作指引》等制度,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焦点定位
  化解主要矛盾带动全局工作
  【案例】
  原告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因长期分居两地感情破裂。双方均称与女儿感情融洽,能为其成长教育提供良好条件,要求离婚后女儿由自己抚养。考虑到孩子年龄、居住现状以及询问孩子意愿后,修文法院判决由郎某某直接抚养孩子,刘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同时,修文法院还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家庭教育令》,就离婚后父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探望权行使注意事项等作出指导提示。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共同参与、加强陪伴、理性沟通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在今年修文法院发出的第10份《家庭教育令》上,清晰载明了郎某某与刘某某长期疏于承担孩子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爸爸妈妈感情不好,为什么我却不知道。如果他们分开,我愿意跟着妈妈一起生活。”郎某某与刘某某的孩子在谈话中表达了自己的意愿。
  《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郎某某与刘某某的孩子2013年出生,父母离婚时在贵阳市某小学就读四年级,有权选择自己今后跟谁一起生活。
  本案中,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的主要矛盾聚焦在女儿的抚养权上,双方当事人因女儿抚养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承办法官熊文浩从对子女抚养问题着手,劝解双方灵活处理各让一步,尊重孩子的选择,最后刘某某认识到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确实更合适,遂同意女儿以后跟随郎某某生活。
  “受理离婚案件时,要找准主要矛盾点,并以此为基点开展工作,通过化解主要矛盾带动全案矛盾解决。”修文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肖冬说,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设立以来,修文法院还先后与县妇联、残联、民政局等部门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交流座谈,共同研讨如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与相关部门组织调解,化解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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