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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应届毕业生 就业权益依法受保护
7类情况,员工可得到离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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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 就业权益依法受保护
【基本案情】李某系大四学生,于2021年10月12日入职某媒体公司从事全职工作,岗位是媒体后期,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要求某媒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某媒体公司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因在校生或实习生的身份而一律否认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不同于在校生以学习为目的假期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情形,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作为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至某媒体公司工作,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向其发放了报酬,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构成劳动关系,故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大学毕业生是我国具有典型性的就业群体,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将应届毕业生这一从学生到劳动者转变的过渡身份予以司法保障,对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从整体上拓展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时间和权益边界,协助就业促进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据《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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