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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出台规范审前羁押措施适用指导意见
  本报讯(通讯员 刘伟 廖青红 宋佳明)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审前羁押措施适用。4月20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政法委印发出台《毕节市七星关区规范审前羁押措施适用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7章26条,明确用逮捕强制措施的社会危险性审查标准,细化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非羁押措施执行保障、违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处理等规定。
  《意见》指出,七星关区各相关单位应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准适用羁押强制措施。促使羁押措施与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司法办案理念更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相适应,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彰显司法公正和文明。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犯罪嫌疑人身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分析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考虑。侦查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侦查终结后应当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意见》明确,两种情况可以参照赔偿谅解和认罪悔罪的相关规定认定其社会危险性,即犯罪嫌疑人具有赔偿的意愿和按照法定标准或者略高于法定标准给予赔偿的,但由于被害方要求过高最终未能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暂未能联系到被害人导致无法达成刑事和解,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适合收取赔偿保证金,且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定程序足额缴纳赔偿保证金的。
  《意见》强调,要积极探索建立电子监控等非羁押信息化管控机制,运用多元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时管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对于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的,应严格依法审查,审慎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非羁押人员,应当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考虑。对于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判处实刑且判决已生效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及时予以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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