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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调解化纠纷 两年欠款一朝结
  本报讯(通讯员 罗家燕)近日,丹寨县人民法院收到一起原告某电梯公司诉与被告某投资发展公司的合同纠纷。该院调解员本着“人民调解优先,司法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处置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该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据了解,原告某电梯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约定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并对服务内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后原告按约定积极履行维修义务,次年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5000元的电梯维修费,并同意于当年年底前付清所有款项。后被告未能按时付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调解员通过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及时联系原、被告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与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从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与立案处理两种处理方式对双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公司人力、财力的消耗上进行对比后,双方权衡利弊,最终达成了统一意见。被告当场安排财务人员打款至被告指定账户,该笔拖欠了两年之久的维修款终于得以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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