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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玉柱:
原告贵州光速超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柱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10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张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光速超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6600元及违约金41790元;二、限被告张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光速超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光速超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贵州光速超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张玉柱负担13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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