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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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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 通讯员 杨文斌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全力构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根基,用法律武器护航生态文明,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聚焦顶层设计,体现立法的“引领性”。充分发挥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积极探索符合立法规律的立法模式和经验,率先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开展首创性立法,切实以法律“红线”守护生态“绿线”。2014年,贵州省率先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等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同时提出引领性、基础性的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方案,为高水平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法治保障。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我省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经验做法被列入推广清单。
聚焦流域保护,体现立法的“创新性”。积极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优化立法工作方法,在流域保护等领域大胆进行探索性、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不断拓宽立法思路、丰富立法形式,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法治支撑。2011年,贵州省率先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层面针对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法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针对赤水河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制定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开创了“一河一法规”的立法形式;2021年,联合云南、四川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首创“共同决定+条例”的立法模式,实现区域立法从“联动”到“共立”的跃升,为全国开展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提供了新模式;2022年,制定出台《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细化和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制度和重点措施,实现长江上游贵州重要支流立法保护的“全覆盖”,开启我省流域保护法治护航的新时代。
聚焦务实管用,体现立法的“实用性”。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紧紧围绕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探索“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实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2022年,贵州省制定出台《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从酱香型产业发展规划、转型升级、资源永续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具有细化性和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对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路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治理难题,为保护好赤水河流域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生产环境,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聚焦严格严密,体现立法的“系统性”。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人大立法的优先领域,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加快立法工作步伐,不断提高生态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着力为生态文明建设夯基垒台、立柱架梁。截至目前,全省共出台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130余件,涵盖了“水、气、声、渣”等主要生态环境要素,初步构建了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内在协调、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网”更加严格严密、更加科学合理,有力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快步走上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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