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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检察推行“不起诉+”办案举措
能动履职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 通讯员 王家梁 胡特旗
  近年来,面对轻罪案件在犯罪结构中占比不断上升的新趋势,毕
  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探索出“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不起诉+检察意见”等“后半篇文章”,
  实现不起诉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从今往后,我会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大一在校学生罗某某在其社会公益服务记录中写道。
  原来,罗某某系建档立卡的精准贫困户学生,为减轻生活负担,刚进入大学就经龚某某推荐认识“上线”,并通过帮助其“上线”添加微信好友拉群获利。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该案,认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校大学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公益服务期间所思所想有了重大转变,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为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拟不起诉案件时,根据拟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在办案期内,指定其向所在社区、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提供特定时长的社会公益服务,同时根据服务表现情况判断其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并依法作出处理。2022年,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不起诉案件中,拟被不起诉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30余人次2600余小时。
  不起诉+检察意见
  2021年9月28日,杨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行驶途中碰撞行人夏某某并造成其受伤。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机关考虑到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尽管杨某某无提起公诉的必要,但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检察机关随即向大方县交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检察意见为媒介,在司法实践中,打通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之间的壁垒,使违法者受到了相应处罚。”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说。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不起诉+检察意见”的方式,在刑事上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促使被不起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违法犯罪与法律责任的对应。
  2022年,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送检察意见53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交通肇事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名的30余名被不起诉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不起诉+民事公益诉讼
  为唤醒公众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对破坏生态环境类的案件,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促进刑事检察职能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联动,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重,在惩处非法捕捞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修复,积极促使犯罪嫌疑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
  2022年,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类刑事案件,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共督促涉案人员投放鱼苗400余斤。
  “我院探索办理轻罪案件‘不起诉+’的积极举措,是落实党和国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我们要更加完善制度机制,推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更加紧密衔接,要更加规范完善其他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强化教育、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轻罪治理质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彭志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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