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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时代的中国“法治”
  长期以来,人们对古代法律和社会怀有一种“无讼”甚至是“贱讼”的印象。在这样的“刻板印象”中,对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法律似乎成了一种束之高阁的危险品,非到万不得已不该轻易动用。好像当时的法律与人们的道德理想、伦理秩序之间充满了紧张与敌对,人们畏惧法律、摒弃法律,共同在心照不宣地排斥法律。
  事实上面对各种民事纠纷,古代人有很多处理方式,历史流传下来的许多地方档案和基层衙门的诉讼记录,为我们勾勒出千百年前中国的平民百姓处理日常纠纷的原貌。
  有学者对清代史料中地处不同区域的三个县的档案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在选取的特定时期的六百多个日常民事纠纷中,有超过一半的争议当事人主动启动了诉讼程序来解决矛盾,这当中绝大多数最终都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一旦起诉被正式受理,司法官员便会严格依据《大清律》和当时的“例”,作出对错分明的判决。整个过程中主审官员不会主动进行调解,也几乎不会因为道德情感等因素而改变审判的进程。
  另外那些未经诉讼程序而解决的纠纷中,当事人大多选择在当地德高望重或者较有信用的中间人的调解下解决问题。但调解并不是无原则的进行,当事人的妥协和居中人的斡旋以法律为底线,同时选取调解等方式并不排斥重新提起诉讼。所以说虽然这部分纠纷未被纳入法律的程序,但是它们的解决进程却一直受到法律的影响。
  寻常百姓之间田宅细事的解决体现了法律的力量。人们在生活实践中以自己的方式“依法办事”,并不是一涉及生活纠纷就会只讲关系、不讲原则,有情无法、强迫调停,也不是说法律高高在上、威严残酷令普通百姓望而却步。所以,在古代民众的生活中,法律并非“置而不用”的威慑工具,它和普通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记者 张帆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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