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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邹慧
创新裁判规则 践行司法为民

  老百姓渴望法律公平,法官维护公平正义。
  历任主持法庭工作的副庭长、基层法院副院长、高级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从事审判工作31年,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不忘初心。她就是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邹慧,她创新裁判规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贡献了贵州智慧。
  创新裁判规则源于一个特殊案例
  在司法裁判中,一个典型案例,让邹慧终生难忘。因为创新裁判规则,她成了“被告”,也因为这个创新,让司法审判更有温度,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制定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贡献了贵州智慧。
  2015年12月29日,当时在省高院挂职的邹慧办理的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等三人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案涉转让协议约定双方暂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何时办理该煤矿权属变更手续,由受让方根据需要决定。后买受人自始至终未通知出让人协助办理案涉采矿权变更登记。
  买受人在对交易的煤矿挖掘8年至煤矿资源枯竭,矿洞坍塌后,以煤矿交易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协议未生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出让方返还转让款3400万元。该案一审法院两次判决支持原告(买受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出卖人不服提出上诉。
  鉴于本案案涉采矿权何时办理变更登记由买受人根据需要决定,尚无证据证明买受人曾经通知出卖人协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现买受人以合同未经批准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公平,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邹慧依据合同法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买受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创新裁判规则,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买受人诉求。”邹慧说,她坚持司法为民,确保法官必须维护公平正义,在随后的3年间,买受人却反告她,对其造成困扰。后来,该判例被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研团队,该判例的裁判规则,被适用于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中。
  传递司法温暖帮助群众减少诉累
  2013年,邹慧担任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立案和民事审判工作。盛夏的一天,她在大厅里看到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手足无措地站在那里。
  她上前询问,得知其是一位孤寡老人,家住金华镇,因为没有钱坐车,天不亮就从家里走几十里路来到法院,要求立案处理其相邻纠纷,因无钱缴纳50元诉讼费不能立案,要求法院牵他的耕牛抵诉讼费。
  邹慧到食堂打饭给老人吃,并出车费给他坐车回家,同时依照程序减免其诉讼费。为尽快解决老人的纠纷,减少诉累,做到案结事了,邹慧安排审判人员上门勘验现场,并找到对方当事人就地调解,圆满解决了老人与邻居之间的纠纷。
  “对于法官而言,或许是个常见的小案子。但对于这个老人而言,可能这一辈子就只打这么一次官司,如果这个案件久拖不决,老人家不知要来回跑多少冤枉路,花费多少冤枉钱。”邹慧说。
  “在案件审理中,我深感肩膀上担子的沉重,感觉到人民对于司法的需求,深深体会到一个认真负责的态度能带给老百姓的温度。”邹慧说,31年来,自己办理了无数案件,至今没有一个案子出现错案。
  31年来,邹慧始终秉承司法为民,在法官的岗位上,不忘初心使命。邹慧说,她坚持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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