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
校园欺凌,如何应对?

  学校本该是学生成长的乐园,欺凌却成为学生头顶的一朵“阴云”。校园欺凌禁止多年,类似事情却时有发生。
  2月10日,山西晋中,两名男生将一名学生围堵在厕所,不停地扇耳光,这一幕被拍下上传到网上,广大网友无不愤慨;2月6日,河南信阳,一名6年级学生遭多人围殴,场面触目惊心,施暴者同是未成年人。这两件事在网上都引发了极大的舆论关注。
  校园欺凌不仅会影响学生正常学习,还会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这些危害不仅体现在受害者身上,施暴者也终将害人害己。
  校园欺凌的形式不止是肢体冲突,还包括言语嘲讽、群体孤立等。面对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办?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说“不”?还是高拿轻放,报以更多宽容? 
  
以案释法
  案例:某县15岁辍学女孩马某,因生活琐事对邻校14岁的六年级女生熊某心生怨恨,遂纠集某中学八年级学生何某和七年级学生施某、夏某、刘某四人,尾随放学回家的熊某并胁迫其到偏僻处,五人轮流对熊某掌掴。当晚,马某将视频传至本人的微信好友圈,随后该视频被转发扩散。
  警方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何某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马某、刘某进行治安拘留;对不满14周岁的夏某、施某,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法律依据:本案中马某纠集何某等四人殴打熊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及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夏某、施某不满十四周岁,故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公安机关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何某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马某、刘某进行治安拘留。 
   
媒体评论
  面对校园霸凌必须零容忍
  人民网:校园霸凌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如何有效遏制乃至杜绝校园霸凌事情的发生?这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协同配合、各尽其力。在家庭教育中,避免使用暴力,多与孩子交流,倾听他们的内心,体会他们的感受;在学校中,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处罚不能高举轻打。另一方面需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让所有人意识到暴力行为的危害,让施暴者“不敢为”,将校园霸凌扼杀在摇篮之中;在社会层面,相关法律、教育惩戒、预防性教育亟需创新,真正做到事先、事中、事后都能够及时有力干预。
  防范校园霸凌,眼里容不得沙子,不要等流了血、出了事,才去严惩,为时已晚。全社会必须清醒认识到,面对校园暴力必须零容忍。
  惩治校园欺凌,掀开“不见光”的隐秘角落
  环球时报:校园欺凌绝非孩子间的“小打小闹”,而是影响青少年学习、成长的梦魇,必须充分重视。
  正视并公平处置校园欺凌,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我国社会城乡和地区差异大,不同环境中的校园欺凌表现不同,这就要求有关部门需不断细化工作,根据当地校园欺凌的特征“对症下药”。当然,从源头上说,还是要继续推进教育公平,让善意得到回报,让每一个孩子都看到向上的希望,而不是在暴力与施虐中自我沉沦。(本报综合报道)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