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中院干警到罗甸县调解群众纠纷。 ■ 记者 罗翔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司法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黔南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守正创新、担当作为,不断增强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法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山清水秀的绿色新黔南书写了一份清澈答卷。
积极推行“审判+治理+预防”模式,设立了珍稀物种斑鱯司法观测点、茶生态环境要素司法保护基地;发出“天眼”宁静保护区司法预防保护令,强化生态环境预防性保护;与广西法院开展司法协作,协同保护喀斯特森林生态机制;探索创新“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强化修复性司法保护……一项项工作成效,是黔南州两级法院筑牢司法屏障,守护青山绿水的生动体现。
积极发挥审判职能
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荔波县某台球俱乐部与荔波某娱乐会所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娱乐会所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噪声污染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福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是人民法院首例审结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展示了行政公益诉讼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被评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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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两级法院设置6个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庭,负责全州12个县市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一件件具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生态环境全方位司法保护作出的不懈努力。
在发挥审判职能方面,黔南州两级法院还做了很多具有当地特色的有益尝试。
围绕国之重器——中国天眼宁静区的保护,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环境保护法庭在保护世界遗产地生物多样性上发力;福泉市人民法院环资庭着重服务千亿高新区建设的环保问题;惠水县人民法院环资庭关注贵州第一大坝子乡村振兴与鱼梁河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
绿色低碳发展,功在当下、利在千秋。助推实现“双碳”目标,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使命和责任。
荔波县人民法院在潘某配犯滥伐林木罪一案的审理中,除考虑林木本身的损失外,还将森林资源碳汇价值损失纳入损害计算。被告人潘某配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986元的林业碳汇量,并与三都自治县林投公司、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森林面积77.8亩、碳减排量361.828吨(5年监测期)的《林业碳票交易购买合同》,有效增加碳汇储备量,用活林业碳汇项目,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碳库安全,使当地森林资源由“被损害”变为“可保值”“再增值”。
创新环境审判机制
环境资源司法作为守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与一般民事违法或刑事犯罪不同,更凸显专业性。
为此,黔南州两级法院吸收了28名各领域的专业人士,组建“生态环保陪审员专家库”,在涉及相关类型的环境资源审判时,邀请他们参与庭审,使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互补,让每一个案件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
同时,黔南州两级法院还结合地方特色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坚持能动司法,为“干净匀茶”开展茶产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切实构建起质量防护网;在惠水县中华布依第一堂屋设立古寨司法保护基地,保护文化传承……一系列举措,深入推进了以预防性司法为主的保护模式,确保黔南州生态资源越来越好。
“方向准”才能“步子稳”。黔南州两级法院积极创新环境司法保护方式,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生态修复+预防性司法”等符合个案的多元生态修复方式,避免了“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等简单化做法,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更好地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2022年11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对班某芳提起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用了“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荔波县人民法院在潘某配滥伐林木一案的审理中,探索适用了“认购碳汇”的生态修复方式……“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多种执行方式,不仅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而且还在加大打击生态违法犯罪力度的同时,教育了周边的村民,凝聚更多社会共识。
扛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仅靠法院一家是远远不足的。为此,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了与检察院、住建局、环境生态局、农业农村工作局、林业局等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和部门间的联系,使信息能得到共享,共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共商生态环境保护的创新举措,形成合力,共同为守护黔南的绿水青山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