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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认购“碳汇” 替代修复
贵州首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的现实意义及法理探究
雷山县人民法院办理的认购碳汇案对探索环境司法保护有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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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贵州首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的现实意义及法理探究
■ 文新宇
雷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是贵州省环境司法上的一次创新和突破,是法院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发挥司法生态审判职能的具体体现。该案中法检部门鼓励被告人认购碳汇,这不仅仅是对被告人悔罪认罪量刑的考虑,同时也是对被告人生态修复意识的建立和引导。
以往被告人通常采取补植复绿或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进行生态修复,如今通过自愿认购碳汇,亦可获得从轻处罚。通过碳汇认购这样的小切口解决大问题,该案件为我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探索了一条新途径,较好解决了森林繁密区域补植复绿难度大的困惑,将补植复绿“执行难”解决在了审判之前,为非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态修复提供了既符合法理、又契合实际的“贵州方案”。
本案通过司法手段助力生态修复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而案件背后的法理也值得探究。
司法机关能否要求行为人进行碳汇补偿?破坏植被类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了破坏,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人持过期砍伐证砍伐的并非公益林,在“法条无据”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在办案中仍坚持“不是公益林,但客观上影响了黔东南州森林资源总体覆盖率”,特别是公诉机关只提起了刑事诉讼,法院一方面只能秉持中立,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放下“森林被砍伐、生态被破坏”这个“公益现实”。可以看出,该案件承办人坚持弘扬能动司法精神,迎难而上另辟蹊径,面对法律空白,主动切换思路进行案件办理。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之前,雷山县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做了一些适度超前的创新,是司法实践中的正常现象。
认购碳汇能否成为对行为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合理理由?近两年,随着“双碳”热度兴起,部分法院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由补植复绿等措施扩展至碳汇补偿,并以此作为对行为人轻缓化处罚的依据,但其刑法规范性依据缺乏明确性。
本案中雷山县人民法院多次与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协商,建议由他们与被告人达成“碳汇认购协议”,再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这个方法符合法理和案件实际。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司法的碳汇补偿机制该如何操作?根据碳汇交易的基本流程,结合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刑事司法碳汇补偿机制的操作流程为:签订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碳汇损失评估与鉴定——碳汇价值核算——自行或通过缴纳补偿金方式进行补植复绿——碳汇补偿。可见刑事司法碳汇补偿机制操作有一整套工作流程。
本案中,法院基于减轻被告人经济负担、缩短办案时间等方面考虑而采取简化流程给予办理。
总之,从雷山县人民法院“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的审判可以得知,这项司法创新涉及的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理顺,诸如碳汇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碳汇资金监管使用、行为人认购的碳汇后续处理等。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属于“司法实践走到了理论和立法的前面”,未来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行为边界。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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