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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洗钱” 三男子被判刑
■ 通讯员 钟亚兰
【案情回放】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3名男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2022年8月,被告人罗某、张某与一名叫“阿勇”的男子在息烽县罗某所经营的典当行聚会时,“阿勇”向罗某提出让其找银行卡为上线“洗钱”以获取非法利益,经商议由被告人张某找人提供银行卡,被告人罗某负责到银行取钱。后被告人张某找到被告人许某让其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以获利,被告人许某同意后便找到刘某,让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洗钱”。此后,2万余元流入刘某所提供的银行卡内,被告人罗某于2022年8月将银行卡内人民币取走后交给“阿勇”。
2022年8月,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许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息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3名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所得罪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经公诉人举证,3名被告人均表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获利赃款人民币900元。最终,以掩饰、隐瞒犯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3名被告人为了轻松赚钱,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充当犯罪分子的帮凶,其行为严重损坏了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报酬,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或微信账号出租或是出借给他人,更不能随意买卖银行卡、电话卡。否则一旦被他人用来实施电信诈骗等活动,不但会影响到个人征信,甚至涉嫌犯罪,最终付出不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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