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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
 ■通讯员 焦淑慧 记者 罗翔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0日,贵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植物生态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属设施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贵州某植物生态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瓮安县某村葡萄盆景、牡丹园项目建设工程以及厂区外面葡萄盆景和牡丹园道路及绿化、亮化、除草等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贵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还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30万元履约保证金。事后,因疫情等原因,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签字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后,因对履约保证金是否退还发生争议,原告向瓮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3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承办法官经阅卷并分析案情,认为本案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立案的第三天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经承办该案法官结合案情,辨法析理,指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被告在6月底前分三期,每期10万元返还原告保证金共计30万元,并支付1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协议,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3天。
  【法官释法】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是必然要求。如何做到这一点,本案的审理给了我们启示和借鉴,即情理法要兼顾。在“法”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法院在调解时首先确定了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基本事实,进而确定了解除合同责任不归于双方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基于主要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提出了可行的调解方案;在“理”方面,法官通过结合案情说理分析,让当事人对保证金作用、损失公平分担等核心法律问题,明白法律规定中蕴含的是非曲直道理,从而客观地解决争议;在“情”方面,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细心、精心和耐心的工作作风感召下,互相理解,彼此包容,从而达到分期返还保证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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