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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逃避债务的保护伞
■通讯员 王骁 记者 罗翔
  【基本案情】2020年1月5日,长顺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顺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肉牛养殖场合作协议》,合作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该村委会负责协调养殖场场地、养殖经营中的水、电、路畅通和启动资金。为履行该合作协议,该村委会协调该村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借140000元,出具借条后进行银行转账。此后,该村委会发现该公司收到借款后并没有购买肉牛进行养殖,2021年12月21日,该村委会向该公司送达了解除《肉牛养殖场合作协议》通知书,并要求该公司偿还该村委会所属合作社的借款,该公司收到解除合作协议和还款通知后,其股东张某表示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但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因经营不善,已不能偿还借款。
  此后,该村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长顺县法院起诉,请求归还140000元借款。审理中,法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裁定追加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张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也实际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但案涉借款目的是用于肉牛养殖合作,现该合作协议双方已协议解除,原告请求偿还借款140000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公司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法官释法】市场经济需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结构单一简单,内部治理层监管短失,往往出现“公司外表,自然人运行”的现象,利用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定,规避公司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似乎成为避债外衣。为此,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要履行好投资人自身监管责任,否则应承担责任。本案判决唯一股东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表明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要强化治理结构,依法合规运行,体现出营商环境中“法治化”的根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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