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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生产销售“毒豆芽”法院:10倍惩罚性赔偿并公开道歉
■通讯员 孟锦雄
【案情回放】日前,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蒙某自愿一次性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广大市民赔礼道歉。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蒙某为牟取利益,使用“无根豆芽素”生产豆芽,在独山县百泉农贸市场豆制品摊位进行销售,共销售添加“无根豆芽素”豆芽,销售金额600元。2020年12月17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检查行动中,经抽样检验,豆芽所含4-氯苯氧乙酸钠,实测值为0.132,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蒙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独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向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解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侵害了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对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遂作出前述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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