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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两级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质增效
  本报讯(吴越 记者 罗翔)近年来,黔南州两级法院自觉、主动融入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大局,依托州内森林资源丰富,具有高碳储量和碳减排量的生态优势,在审判活动中践行“三着力三促进”,深度挖掘碳汇优势,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质效。近期,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黔南州以认购“碳汇”方式进行生态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第一案,多赢共赢的“生态司法+碳汇”办案模式初见成效。
  着力保障森林碳汇储备,促进资源增值。黔南州两级法院切实转变环资审判司法理念,认识到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不仅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荔波县人民法院在潘某配滥伐林木罪一案的审理中,除考虑林木本身的损失外,还将森林资源碳汇价值损失纳入损害计算。被告人潘某配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986元的林业碳汇量,并与三都自治县林投公司、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森林面积77.8亩、碳减排量361.828吨(5年监测期)的《林业碳票交易购买合同》,有效增加碳汇储备量,用活林业碳汇项目,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碳库安全,使当地森林资源由“被损害”变为“可保值”“再增值”。
  着力提高生态修复效率,促进植被增绿。黔南州五个基层环保法庭均设置了补植复绿基地,责令破坏森林资源的责任人补种树苗、恢复山林是生态环境修复的主要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缺乏生态修复知识和能力,修复成本过高,实际承担责任过重;有的案件发生地并不具备补植复绿条件,跨区域实行异地补植复绿协调、执行难度比较大,影响生态修复效率,司法裁判难以真正实现恢复生态效益的目标。在“生态司法+碳汇”模式下,司法机关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基础,根据被告人破坏林木的数量,在林业部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建立森林碳汇计量标准,量化确定被告人破坏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的具体损失,引导被告人自愿主动认购相应数量的碳汇,抵消其破坏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失,被告人支付的碳汇认购款则由专业机构统一管理,用于实地林地的开发和抚育。如潘某配滥伐林木案中,其所缴纳的交易购置款,将由三都自治县国有林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全部用于森林经营,有效提高生态修复成功率。
  着力提升履职能力水平,促进司法增效。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构建“生态司法+碳汇”协同联动机制。2022年10月9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和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黔南州林业局就“生态司法+碳汇”工作开展座谈,共同研讨在全州推广实施生态环境案件碳汇认购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将“碳汇”计量方式引入公益诉讼案件作为生态资源损失量化等问题。黔南州两级法院积极开展探索,下好碳汇交易替代性修复先手棋。坚持能动司法,突破以往单一的补植复绿模式,依法运用碳汇交易实现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替代性修复。此外,黔南州两级法院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增强涉碳汇案件办理规范性。请求上级法院制定关于以认购林业碳汇进行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适用指南,文件出台后将为在生态破坏案件中正确适用碳汇交易替代性修复提供更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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