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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绿色发展 严守生态红线
——清镇市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系列典型案例
  近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保护生物多样性、依法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方面的系列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对于进一步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盗采兰花 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入刑
  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多年来分别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山上、花鸟市场采集、收购兰花后用于出售。
  2022年3月27日,刘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朝阳路出售兰花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扣的16株兰花中蕙兰7株、春兰8株、剑兰1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非法猎捕及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判令被告人从事相关公益活动。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盈利而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刘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于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公益活动不少于20次。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生物多样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打严防严控严管的高压态势,以司法力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依法受保护的动、植物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珍贵的经济价值,同时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危害野生动植物的犯罪行为应当发挥刑罚惩罚、预防和指引的功能,以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在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行为人从事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公益活动,不仅具有对行为人犯罪行为予以惩戒和教育,更能从司法审判工作的角度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作出贡献,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制售假HPV疫苗依法从严惩治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受聘到贵阳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护士,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9日期间在疫苗接种岗位工作。
  王某在工作期间,以生理盐水冒充九价HPV疫苗为他人接种,并按1342.5元/针的标准收取26名被害人接种疫苗费用,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7125元。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工作之便,私自收取被害人疫苗费用后,以生理盐水冒充九价HPV疫苗为被害人接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其所实施的犯罪属于疫苗接种领域,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治,遂判决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5000元;并判决王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在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组织下从事相关公益活动不少于30次。
  典型意义
  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本案中,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的疫苗,不仅使受害人支付高额价款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还有可能导致部分受害人因此错过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间,与疫苗接种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行业,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重要领域。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又获罚
  被告人陈某雪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为谋取不法利益,采用网络形式向向某、葛某等人多次销售无任何产品标识的“韩国减肥药”,销售金额42100元。2021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陈某雪销售的“韩国减肥药”,从中检出麻黄碱、咖啡因成分。
  案件中的被告人为获取不法利益,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5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至2万元不等,对能够查清违法所得的案件,依法予以追缴。其中,还判决被告陈某雪于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参与食品安全相关公益活动不少于20次。
  典型意义
  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曝光,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保证食品安全,打击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的不法商贩,有利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重要领域。
  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出现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网店及快递服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参与人员多、牵涉地域广、犯罪手段隐蔽。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打击力度,应对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的新趋势,取得良好效果。
  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为有力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网络犯罪积累实践经验。 

   擅自从事矿山开采以危险作业罪获刑
  2021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毅与李某星、安某左共同商议私挖矿产牟利,并组织段某勇和李某使用挖掘机在修文县谷堡镇平寨村大丫口猴房进行挖矿,共计挖采量为73.9吨。经专家认定,案涉非法开采点已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毅对所破坏区域的耕地进行复垦,已达到修复耕种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毅、李某、李某兴、安某左、段某勇违反安全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造成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遂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相关犯罪,事关国家和生态环境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审理危害生产案件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底线、生态红线意识,依法严惩重大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针对重点对象的环境资源犯罪,对矿产资源类犯罪的“采、运、销”等各环节坚持“全要素、全过程、全链条”的刑事惩治标准,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构建包括行刑衔接在内的常态化综合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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