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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代表:
为基层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记者 任莉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并特别强调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基层治理中具有多重作用。”1月15日,省人大代表,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检察履职不能就案办案,应当追根溯源,强化诉源治理,一体推进诉源治理和溯源治理,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也是司法检察办案的更重责任。
  近年来,遵义市检察机关始终秉持“依法能动履职”“双赢多赢共赢”“治罪与治理并重”等理念,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在化解基层治理难题、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立足遵义和遵义检察工作实际,立足检察职能,把‘四大检察’职能融入贵州省‘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机制,依托矛盾纠纷化解等平台发现违法犯罪问题和有关部门履职问题,依法办理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的刑事犯罪,搭建‘检察员+网络员’‘检民议事会’等载体强化与群众的沟通桥梁和联接纽带作用,多措并举共同促进、完善社会治理。”王勇说,目前,遵义市检察机关对标最高人民检察院1至8号检察建议,围绕校园安全、司法公告送达、金融监管、窨井盖管理、虚假诉讼、网络空间整治、寄递安全、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积极以检察建议开“良方”助力基层治理。
  “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法治中国建设、通过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检察履职融入‘中国之治’,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优势发挥出来,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王勇说。
  就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王勇认为,检察机关要在“打击”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履行在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主导责任,结合基层社会治安形势特点,依法打击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在“溯源”上下功夫,在检察履职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也要抓前端,治未病。融合一体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十大业务”分进合击,既打击又预防,既监督又支持,以法律监督者的系统思维、法治思维,聚焦影响基层治理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深度发现问题、深耕监督线索、深融履职办案。
  “还要在‘监督’上下功夫,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遵义市委实施意见,落实法律监督是法定防错纠错机制的定位,通过制发诉讼类、监督类、社会治理类等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推动法律监督从‘一案一事整改’向‘一类问题治理’拓展,让‘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实现‘我管’促‘都管’,更好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局;在‘化解’上下功夫,运用刑事和解、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宁。”王勇表示,检察机关打击、溯源、监督、化解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要积极参与并促进“共治”,通过监督办案,督促提醒引导各方履行好职责职能,凝聚法治合力,汇聚全社会力量,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融入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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