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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支付令视角探析虚假诉讼
  ■ 莫艳 陈婷
  摘要:为了当事人能更高效便捷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为了优化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通过督促程序骗取法院出具事实虚假的支付令案件仍一定程度上存在,检察机关应加强能动履职力度,构建多角度多渠道的虚假支付令的发现模式,加强对督促程序领域虚假支付令的监督力度,有效打击虚假诉讼,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拟从支付令视角探析虚假诉讼。
  关键词:虚假诉讼;支付令;民事检察监督
  一、虚假支付令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虚假支付令案件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各领域经济活动空前活跃,虚假诉讼进一步蔓延,申请支付令因程序设置简单,救济渠道狭窄,申请人民法院发出虚假支付令逐渐成为虚假诉讼的常见方式之一。申请支付令案件类型广泛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领域,其中尤以民间借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因此,支付令所涉虚假诉讼案件主要类型集中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二)虚假支付令案件的特点
  与传统的虚假诉讼裁判案件相比,虚假支付令案件有其自身特点。首先,虚假支付令案件多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虚构虚假的案件事实和伪造证据,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案件事实虚假的支付令。其次,虚假支付令案件不易被权利受损的案外人发现,发现时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发现也无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情形下,也不易被人民法院发现,且支付令所记载案件事实较为简单,法院执行程序中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支付令亦很难发现其虚假性。再次,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虚假支付令,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若有异议,也会因缺少畅通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而难以实现权利维护。
  二、从法律规制方面探讨虚假支付令产生的原因
  (一)债务人异议的局限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及发出支付令环节,仅对支付令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债务人在该环节内并无举证、质证及提出答辩意见的权利,甚至可能并不知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事实,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如前所述,支付令申请人所列债务人若非真正的债务人,申请人与其所列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真正的债务人极有可能并不知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事实,对债务人权利保护可能出现不利情形。
  (二)案外人异议规定的缺失
  前述关于支付令的相应法律规定中,在支付令审查及发出环节、债务人提出异议环节,均无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规定,支付令领域案外人异议规定的缺失,将导致与支付令所涉法律关系利益密切相关的案外人或者真正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回转的侵害。
  (三)法院对支付令审查的局限性
  无论在支付令发出之前或之后,法院对相关事由的审查均具有其局限性,具体表现为:支付令发出之前和之后两个环节的审查均单一审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与申请支付令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未规定案外人若有异议,法院是否进行审查,法院对该两个环节的审查因缺乏双方质证及答辩环节,均有可能导致无法客观审查相关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情形发生,从而可能作出错误的处理结果。此外,法院对支付令的审查还应该包含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支付令的审查,但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进入执行程序的支付令法院是否应进行审查及如何审查作出规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三、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加强对虚假支付令的监督
  毕节市检察机关充分延伸监督视觉,依法积极能动履职,在所办理的一批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作用,有效保护了国家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该批案件多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案件事实和证据,骗取法院作出案件事实虚假的支付令,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最终实现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检察机关在该系列监督案件办理中,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同联动办案,形成监督合力,积极摸排与公积金案件相关的重要案件线索,由市级检察机关牵头到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查阅、调取涉及全市住房公积金执行的信息,将存疑线索交由所属辖区的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和审查。同时,毕节市检察机关还不断加强内外联动,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对外积极主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对接研讨,找到、找准监督重点。对内构建、完善上下级、同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各部门之间的线索共享和移送机制,畅通线索移送渠道。此外,毕节市检察机关创新监督方式,积极探索“类案监督+诉源治理”的双效监督办案新模式。人民检察院对作出虚假支付令数量多、审查程序流于形式的法院,除了对具体案件依法监督之外,还要向存在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审查程序不规范、立案审查不严谨等问题突出的法院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监督,通过法院案件质量不断提升,审理程序不断规范,逐步实现源头预防、治理支付令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
  (作者单位: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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