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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类案检察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能动履职与诉源治理
从支付令视角探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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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类案检察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以毕节市检察机关办案数据为实证
■ 郭布红 姚君
摘要:本文以毕节市检察机关试点“智慧检察监督平台”产生的办案数据为分析样本,对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智慧监督背景下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完善路径进行探讨,以期推动检察大数据应用实效从“能用”到“好用”,在更高层次上助力民事检察“做强”。
关键词:大数据;智慧监督;类案监督研究
一、毕节市检察机关试点应用“智慧检察监督平台”发现案源情况
2021年起,毕节市检察机关试点运用“智慧检察监督平台”,共接收民事监督案件线索1199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38件,占同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生效裁判、调解监督总数的41.76%。法院再审审结4件,改判2件,维持原判1件,采纳抗诉意见维持原判1件。
智慧监督平台推送的监督线索主要类型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套路贷案件、公司违法放贷案件等。如七星关区邓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以邓某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长年从事违法放贷活动,提起借款本息、偿还情况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催收账款,仅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便受理近30件。
人民法院对智慧监督平台推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以被告或第三人认可收到借款或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据等,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推送的套路贷案件,因民事诉讼一般发生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前,法院对案件背后的复杂因素难以掌握了解,往往将存在收取砍头息、高利放贷的行为认定合法。对推送的公司违法放贷案件,法院往往不对原告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将明显的放贷行为解释为提供中介、商务咨询等经营范围内行为进行认定。
二、类案监督面临难题及原因分析
(一)大数据智慧监督缺乏立法支撑,法院、检察院在监督线索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方面存有分歧。2020年最高法制定实施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但该规定为法院内部规定,不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的依据,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检索、分析裁判文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有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实践中,不少法官难以理解民事诉讼损害“两益”的内涵和外延,对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定能动性难以理解和认可。
(二)大数据收集来源渠道单一化、信息碎片化,精准度、即时性有待提升。目前智慧监督平台获取监督线索的大数据来源主要是法院已公布裁判文书,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并非所有已制作形成的文书,还有少量文书根据规定并不上传至互联网云端。有的案件监督还需要关联、碰撞某一特定领域数据才能发现找到监督线索,但目前相关数据通道还没有打开。另外,智慧监督平台获取和推送监督线索并不是实时更新,影响监督的时效性。目前行政单位、政法机关的大数据平台研发技术公司不同,基础操作系统、编程基础平台等都不一致,融会贯通客观存在障碍。
(三)系列案、类案“小案”藏大案,司法权威维护、监督公正性面临两难。民间借贷类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受理案件占比最大的“类案”。智慧监督平台推送的监督案件线索,只是涉及类案中的小分支或单独的小系列案,通常背后隐藏着“大类案”“大系列案”。如果检察机关都监督,会导致大量案件推倒重来,影响审判权威并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如不监督或仅监督极少数案件,则会出现社会对检察机关选择性监督的质疑。
(四)监督线索与审理意见有冲突,“同案不同判”增加监督难度。法院原审会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类案、系列案中的个案结果不同,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J县法院作出4种不同处理。智慧监督平台推送的类案或系列案监督线索,是将原审主流审判意见比对智慧监督平台设定的固定“算法”,往往得出主流审判意见错误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
(五)大数据智慧监督典型性、指导性案例缺失,“数据孤岛”效应阻碍“数字革命”赋能公正司法共识形成。目前还没有最高检或最高法大智慧监督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缺少影响力案件。需要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帮助各家解除心中芥蒂,共享大数据联通的红利。
三、对推进大数据智慧监督背景下的民事诉讼类案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立法,试点探索。要尽快在《民事诉讼法》中细化、增加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职权行使的充实完善,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能动履职的情形、调查核实权的内涵,大数据正当获取、使用权力等予以立法明确。
(二)加强联动,找准找好大数据智慧监督合作点。争取将检察机关大数据智慧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法院类案法律适用统一、诉源治理等重点中心工作统一起来,对属于行政执法、刑事打击领域的案件,从立案庭的前端做好依法移送,对确属民事诉讼的案件,确保案件结果与法律规定相符。
(三)注重实效,加强大数据智慧监督模型的改进和地方化建设。加强对本地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从案件类型、大数据智慧监督的模型设计、算法等原有监督模型设计的学习借鉴,分析、找准本地突出、易发案件的特征和规律,逐步研究设计本地监督模型、算法。
(四)立足指导,打造智慧监督好案例。以数据找案,以案找数据,以案件和数据形成模型和算法,总结提炼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推动数字化民事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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