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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犯罪案件专项分析及推进社会治理的建议
  ■ 陈丹 谢优
  自2021年来,“两卡”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惠水县检察院以强化案件办理为主线,加强宣传预防为抓手,既全链条打击惩治犯罪,又警示公众切莫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或直接受害者,结合办理案件作具体分析积极推进社会治理。
  “两卡”犯罪的概念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广义的两卡既包含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含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涉及罪名: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特点剖析
  2019年、2020年“两卡”犯罪案件受理数仅为个位数,2021年来此类案件受理数量破百,犯罪案件占比持续攀升。
  此类犯罪涉案人员多集中于距离城区近的街道社区,位置偏远的乡镇涉案人员较少,由于城区人口基数大、人员交往流动情况更复杂,新兴网络犯罪的概率增加;年龄层分布均衡,并未有明显低龄化的趋势,在各个年龄段的人群中都有一定比例占据,呈现全民蔓延势头;集中于初中及以下人群,因法治观念淡薄,对提供“两卡”给他人进行非正常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能力偏弱,极易受高薪酬工作信息诱惑鼓动、铤而走险,人员关系中同村寨居多,拉帮带现象突出。
  案件高发原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报酬可置身事外不会涉及犯罪;信息网络犯罪成本低、收益高是犯罪的外在驱动力,涉案人员存在不劳而获、轻松赚快钱的扭曲价值观;轻信他人谎言,对事物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网络监管保护不健全,在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上存在盲区,“黑色数据交易”存在于不法分子之间。
  行为方式主要有:一是刷单返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刷单交易,以系统故障、网络延迟等借口拒不退还货款诈骗钱财;二是冒充电商物流、银行客服诱骗下载网贷App或登录钓鱼网站,骗取或盗取资金;三是编制“话术剧本”,以谈恋爱、交朋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后向被害人推荐博彩网站、投资APP,诱导被害人投资进行诈骗。
  犯罪团伙成员分工呈现“专业化、精细化”,少数人操控后台为核心,其余成员多从网络招募或者其余诈骗所需要的环节直接通过网络购买;诈骗团伙从以地域特征明显的老乡相互纠集,当某人在境外通过违法犯罪轻松挣钱,加之犯罪组织对拉人入伙有一定奖励便将亲朋拉进团伙,犯罪具有辐射效应。团伙成员的纠集呈现“网络化”,成员籍贯“跨地域化”,成员之间或诈骗活动通过网络衔接,共同作案。作案手法呈现“反侦查化”,前端信息、后台操控在不同省份或境外,且犯罪分子间用于沟通联络的平台带有及时清除后台信息功能,给侦查取证造成困难。
  推进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索
  严厉打击力度不减。保持持久力度,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高压环境,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技术工具来源进行追溯;强化协调配合,综合施策、打防并举,全方位打击违法犯罪。
  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探索在社区建立健全网络犯罪的惩处体系和机制,加大犯罪行为人投入的机会成本;法治宣传着眼点放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失去正当收益还因从事违法犯罪受到严厉惩罚,清醒认识电信网络诈骗从“低风险、高收入”变为“高风险、低收入”,打消犯罪意念。
  强化宣传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打击力度和相关政策了解,持续更新、披露最新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特征、行为手段等警示广大群众;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定期进行回访和调查;对于社会影响较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加快办理速度并通过社交工具和网络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老百姓不但要反诈,还要反参诈。
  (作者单位: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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