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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案件中部分认罪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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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案件中部分认罪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龙宁宁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具体手段,也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新期盼进行积极回应的有效举措。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已经非常成熟,取得成效明显,很多适用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本文要重点探讨的一人犯数罪但仅对部分事实及罪名表示认罪认罚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具体如何操作并无规定,且“可以”的规定给实务操作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本文就一人犯数罪但仅对部分事实及罪名认罪认罚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实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部分认罪认罚;现状及实务困境;对策建议
自2016年开展试点直至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再到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法有效实施,绝不仅是简单提高办案效率,而是更大程度实现办案质量与诉讼效率的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对刑事司法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真正实现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也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难易分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效。
对于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24日,《指导意见》对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后量刑把握、权益保障等做了详细规定,对实务工作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明确指引,但对于一人犯数罪仅部分认罪认罚的仅规定了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并无规定,且“可以”的规定给实务操作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在具体实践中因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理论水平及对立法本意理解的差异,造成对该部分案件的处理五花八门,不仅给制度落实适用增加难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也颇有微词,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目的实现。
二、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及实务困境
(一)部分认罪认罚的内涵
《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部分认罪”应当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对“部分认罪”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实体规范与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刑事法律制度,仅对部分事实或罪名认罪认罚的,不宜单独就认罪认罚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为程序上难易简化,不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认罪认罚部分,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工作者法律理论水平和认识上的差异,导致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不容乐观,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对部分事实及罪名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以其未全部认罪认罚,认罪态度不好为由拒绝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拒绝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法院也未对认罪认罚部分进行从宽判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对部分事实及罪名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未对认罪认罚的部分罪名单独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往往是针对全案提出一个笼统的幅度型量刑建议,无法体现从宽,这类情况大多发生在涉黑涉恶等重大犯罪案件中。
3.由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不彻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只有全案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才算认罪认罚,所以,即使对部分事实及罪名认罪认罚,往往也表示自己不认罪认罚。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由于担心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迫对自己有异议的事实及罪名也进行认罪认罚,这种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是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绑架的典型。在这种情形下的虚假认罪认罚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也很难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想要达到的效果。
总的来说,部分认罪认罚适用五花八门,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与理解的原因,也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不全面、释法说理不彻底、权益保障不到位的原因,更有操作规范缺失的原因,相关问题不解决,部分认罪认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真正实现。
(三)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困境
《指导意见》对部分认罪认罚仅提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但对于操作规范并无细化配套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主要存在以下困境: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体现部分认罪认罚?
《指导意见》关于“认罪”及“认罚”进行了明确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重点在于考察是否如实供述,“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犯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其不认罪认罚的那部分事实及罪名,影响其悔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的认定,这也是检察机关及法院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因之一。此外,部分认罪认罚如何体现,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当中予以明确,还是由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出具书面辩护意见来体现等,各地做法难以统一,前者操作起来相对容易,后者有一定难度。
2.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如何体现从宽?
对于全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且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仅能适用普通程序,从宽幅度把握往往更严,提出量刑建议时从外在形式上因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法直接体现从宽。且部分认罪认罚不像全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样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规定,更加给判决的从宽增加了不确定性。
3.从宽幅度如何量化把握?
《指导意见》仅明确了部分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但如何把握从宽幅度,如何与全案认罪认罚进行区分?显然,全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更加真诚和彻底,社会危险性相对更低,更有挽救必要,在具体实践中对部分认罪认罚的罪名进行从宽处理时从宽幅度如何比照全案认罪认罚,且认罪认罚罪名的多少,从宽幅度是否区别把握,都难以量化,标准难以统一,也给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工作和法院裁判增加难度和工作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因此,部分认罪认罚量刑如何体现从宽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部分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的事实、罪名分别做出不同处理,体现认罪认罚部分罪名的从宽,不仅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的认罪服判,促进全案认罪认罚,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依法适用。对一人犯数罪,仅对部分事实及罪名表示认罪认罚的,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立法层面
要保证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实现,应当在立法上对部分认罪认罚的适用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让司法实践有据可依。首先,两高三部应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对部分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细化规范,其次,各省或者各市州也可就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地方性规定,统一本地区适用标准。
1.程序方面
部分认罪认罚应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有效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并对部分认罪认罚做实质性解读,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认罪认罚的途径,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部分罪名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途径,明确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部分事实及罪名在庭审及裁判结果体现的途径。
2.实体方面
部分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于所有案件,不受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不应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应当做实质认定,应结合全案情况,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办案单位要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
(二)司法实践层面
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所以五花八门,效果不佳,除了立法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理论水平的欠缺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本意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转变司法理念、提升履职能力。
各司法机关要加深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原意的理解,树立司法为民意识,转变司法理念,切实将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工作重点,同时,要加强培训,提升司法工作人员履职能力,转变工作方式,鼓励创新,增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加强释法说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保证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法律从宽制度的效果。在适用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参照全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统一部分认罪认罚程序适用规范和实体适用标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应当做实质认定,结合全案情况,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然后再考虑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加强宣传广度与深度,畅通部分认罪认罚渠道。
办案单位要加强对部分认罪认罚的宣传力度,畅通适用渠道,以部分认罪认罚促进全案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认罪认罚的,在讯问笔录及听取意见笔录等材料中明确记载,并由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进行明示。侦查机关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部分认罪认罚的相关证据,在审查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等文书中对犯罪嫌疑人部分认罪认罚的情况进行明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中对认罪认罚的部分罪名提出从宽量刑建议进行明示;对于认罪认罚的部分事实,人民法院在庭审时可以适当简化庭审程序,主要体现在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阶段,在判决书中对犯罪嫌疑人部分认罪认罚的情况及裁判结果是否部分认罪认罚考虑进行明示。
3.以考核促提升,以考评促落实
各地要将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评制度,可参照全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核进行,促进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化运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的背景下,数罪并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认罪认罚”的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是亟待解决的法律实践难题,也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本文所述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但文中所述问题确需解决,希望广大法律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能够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以促进“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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