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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民事案件的适用价值浅析
  ■ 邱池
  对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有不少人都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进行的监督(也称为民事检察的主动监督)有违民事案件当事人主义的特点,不宜倡导适用。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推进,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作为,对民事案件不断提高监督力度,从单一依赖当事人申请作为监督案件来源,逐步加强依职权发现获取案件来源。近年来,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进行监督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但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人不理解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主动监督的价值所在。本文通过对民事案件依职权监督的适用价值进行浅析,以期助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从近年来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数据来看,每年县级法院办理的民事案件高达数千件,但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案件只有几十件,其中当事人申请的仅仅几件。多年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一般由依当事人申请,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不了解,导致很多案件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或不知道怎么维权。因此,当事人没有申请检察监督并不代表民事案件就完全合法合理。通过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监督提出的抗诉、检察建议来看,一些程序性违法的问题、隐藏很深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从当事人的角度是不容易发现和判断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主动监督可以从更全面更专业的角度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弥补当事人因认知不足形成的对案件的监督空白。因此,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真正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主动监督必不可少。
  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的作用
  审判机关收到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时,不少审判工作人员会认为审判权受到了干扰。但实际上,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主动监督,行使的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等,因此无论是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还是对审理活动、执行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始终是立足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主动监督的目的是提醒审判机关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行使审判司法权。因此,检察机关的主动监督并不存在干扰审判权一说,反而是促进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的实用性
  民事案件主动监督除了促进法院纠正错误、改进工作以外,还有以下实用价值。一是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通过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主动监督,促进审判机关对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新调整,达到实实在在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比如,在检察机关对非法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主动监督中,对当事人的合同效力、本金认定、利息保护方面提出监督意见,通过再审程序得到运用,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二是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审判机关在民事审理活动、执行活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整改,从而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比如,针对法院在立案环节收到材料而不出具收条以便延后登记立案;通过违法使用公告送达来减少送达成本等审判司法陋习问题,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审判机关规范司法,确保了当事人在程序上应有的合法权利。三是支持起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依法能动履职,强化支持起诉,维护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比如,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在讨薪过程中面对开发商及中间承包商的各种推脱、逃避、狡辩,没有足够的应对能力,检察机关对此依职权主动监督,支持农民工起诉,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当前,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较少,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进行监督还未得到广泛理解。但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跃升,“四大检察”均衡发展的提出,民事案件的主动监督适用价值必然会让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支持,这项工作也将会得到发展和提高。
  (作者单位: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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