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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景区石壁上刻字 承担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在梵净山景区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陈某平仍执意在前述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经评估鉴定,陈某平的刻划行为给上述文物和美学景观价值造成不可逆损害,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委托有关机构制定修复方案,需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平承担上述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江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陈某平的行为不仅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世界自然遗产梵净山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时,陈某平不顾他人劝阻,故意破坏生态环境,综合考虑专家意见,陈某平对自己的行为当庭道歉,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其不存在因破坏生态环境获利等情形,酌情确定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判决陈某平承担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涂丹律师: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也是美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破坏文物因其所在位置和自然环境,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我国法律对于惩治故意破坏文物、损害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等均有明确规定,本案是一例集民事公益诉讼、文物保护及环境损害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警示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修订后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即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对损害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国家可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故意破坏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进行了规定,严重的可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及过失损毁文物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对其损的害一定程度上对梵净山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就是赔礼道歉,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用以及损害赔偿金。
  【社会意义】
  该案是因在文物上随意刻划引发的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梵净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梵净山金顶摩崖”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遗迹,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人文遗产。该案中游客陈某平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文物上随意刻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并责令其通过媒体向大众公开道歉,有助于警醒社会公众要摒弃随意刻划陋习,对营造社会主义文明旅游新风尚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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