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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交给醉酒人驾驶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
■陆良菊
【案情回放】2021年9月7日凌晨,何某与朋友蒙某一同饮酒后,蒙某明知何某饮酒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借给何某驾驶,何某无证驾驶该小型轿车沿独山县毋敛大道由独山县城区往麻万镇方向行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律解析】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法律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实施醉酒驾驶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一起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蒙某明知何某已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何某驾驶,故蒙某与驾车人黄某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经审理,最终何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蒙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因此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车,也不能让喝了酒的人开车。若身边的朋友聚餐喝了酒,应当自觉劝阻,切莫因此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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