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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未开车为何也被判危险驾驶罪?
  本报讯(郑浩云)近期,望谟县公安局以黄某、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当日酒后的李某在明知黄某也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交由黄某驾驶,李某乘坐在该摩托车的后排,黄某驾车往望谟县新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望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酒驾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将黄某、李某通知到案后,充分向两人说明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普及危险驾驶相关的法律法规。黄某、李某均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驾驶员喝酒后自己不能开车,同时也不能将车辆交由一起喝酒的亲朋好友驾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个驾驶员应当遵守的驾驶原则,同时也是机动车车主应遵守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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