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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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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思考
■ 林江 王梅
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监督权,其监督方式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系民事检察的主要核心业务,如何做好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每一位民事检察干警面临和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践,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的现状为视角,从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思路等方面进行粗浅的阐述,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一、提升基层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意义
(一)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普遍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充分、更有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将民法典对人民群众权利的保护落到实处是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大考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是民事检察的基础性工作与核心内容,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对于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法律适用能力及纠偏引领价值。检察机关通过对生效民事裁判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有关权利保护的法治需求,助推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权利保护落地落实,将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强化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结合,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核心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但从业务属性上来讲,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又是以案件事实判断及民事法律适用为基础开展工作的,其中必然涉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对生效裁判的监督,在监督纠正错误司法裁判的同时,切实发挥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职能作用,将民法典精神落实到位。
(三)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法治保障,加强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实践需要,是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需要,也是让最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为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需要。在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同时,主动就发现的类案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二、基层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监督不成规模
传统理论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多限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而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后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监督权在市级检察院,一审生效裁判案件又经法院再审申请前置后进入基层检察院监督的案件很少,另一方面,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了解不多,虽然各地检察机关均对民事检察职能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但收效并不明显,民事申诉案源仍然较少。
(二)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监督刚性不足
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原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由于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如果法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基层检察院仅能通过跟进监督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方式跟进监督,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刚性不足。
(三)办案人员素能与监督需要不匹配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的倾向,办案主要精力集中在刑事检察,而民事检察队伍无论是在人员数量配置上,还是业务能力建设上,都较为薄弱。虽然内设机构改革后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从短期看群事检察在人员配备等方面暂无法满足形势需求。
三、强化基层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对策
(一)拓展线索来源提升监督的规模
更新工作理念,积极拓展案源,转变当事人自己申请监督“等案上门”的传统工作思路,充分利用检察官进社区、学校、企业的机会、检察微信公众号、“无讼网”“裁判监督网”等新媒体软件,走访律师事务所、法院、司法局、信访等部门,广泛开展民事检察职能宣传,扩大民众对民事检察职能的知晓度,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二)加强办案规范建设专业化队伍
要提升对生效裁判的监督,首先要“重自强”,第一要务是提升检察人员关于民事法律监督的专业能力,同时加强培养检察人员的逻辑思维、证据分析、法理运用等能力,还要提升程序瑕疵、违法的迅速鉴别能力,丰富检察人员对民事生效裁判审查的专业知识层次,提升监督的刚性。
(三)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典型案例、精品案例对于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能让司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能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面,警醒一片的效果。
在办案中,加强对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在学习中监督,在监督中学习,不断锻造过硬的监督本领。
基层检察院在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要以抓实“质量建设年”为契机,以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等各项监督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能动履职,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法治阳光。
(作者单位: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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