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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下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实践思考
■蔡雪婷
  摘要:将民事矛盾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司法实践努力的方向。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从立法和实践上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困境,如何平衡公私权利的救济渠道,既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又兼顾监督公权力的实施以防止滥用,诉源治理往往是一个较好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诉源治理;支持起诉;权利救济
  “万人成诉率”反映了一个地区社会治理效果和社会矛盾的激烈程度。在检验健全社会治理成效时,诉源治理往往成为衡量此项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
  贵州省近年来高度重视诉源治理工作,2021年12月17日,省委书记谌贻琴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对该项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安排。
  全省诉源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不俗的成效,就都匀市而言,截至2022年8月18日,全年新收民事案件5375件,比去年同期收案同比下降40.3%。但诉源治理工作不是仅靠法院一家就能很好地完成的,还需要协同各基层调解组织,银保监会,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检察院在民事领域作为监督机关,在诉前阶段依靠支持起诉职能,与法院的诉前工作有交叉和重合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在立法层面赋予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支持起诉的职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具体落实作进一步的规定,且该规定仅是对此权利原则性的规定,也并未明确该权利限于或者仅限于检察机关,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也未对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业务一项不可或缺的部分,亦发挥着其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的矛盾统一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的本质是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法院司法和行政机关执法等公权力的滥用,从这一层面上说,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应过多地干预私权利的救济。
  民事活动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和生态原则等;赋予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权,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的要求,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和干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必将打破民事主体间平等的界限,从立案的那刻起就以救济的名义破坏了民事主体各方之间的天平,这亦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检察机关一般不应主动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来干预私权,这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处分权和保持检察机关中立和公正,故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说是当事人自愿,不能主动发起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监督程序。当然,损害了国家或者集体利益的情形除外。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主要范围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基于其公益公权力的性质,往往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或者是对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的正当维权。这部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职能,但可能会出现因发生损害时无人能代表进行主张而造成相应利益损失的困境,因此民诉法十五条用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解决了此项矛盾。
  实践中,在个人层面如农民工、残疾人、生活困难群体、遭受家暴遗弃的自我保护力弱的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由于其缺乏诉讼能力,不懂或者不敢向法院主张权利,这时检察机关就可依据其申请或者意愿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现状和困境
  前面已经提到,目前的立法对支持起诉的规定仅停留在民诉法15条的原则性层面,具体落实制度尚需完善,导致各地做法存在差异。同时,这也导致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诉讼地位的尴尬,其不作为原告主体资格参与诉讼,同时亦有别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出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倘若出庭,检察机关强势的法律监督职责或对法院审判造成一定的顾忌和权衡,影响审判的中立和公正性,这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目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类型单一,支持效果不够明显。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地位并非“不可替代”性造成了其职能的弱化,支持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农民工欠薪、追索赡养、抚养费、帮助被家暴妇女起诉离婚等方面,范围较窄。同时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代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书等材料后后续跟踪不够,存在走过场的情形,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诉源治理是对支持起诉当下困境的最好解决途径
  虽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占法院受案数比例很小,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境,但诉源治理思路是当下解决支持起诉困境的最为经济实惠的途径。在目前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此做出明确的细化规定前,将纠纷解决在诉前,是双赢多赢的一种解决方式,能提高检察监督的刚性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避免影响法院审判的中立性。
  检察机关诉前矛盾化解,可依托社会治理大平台,依靠群众解决矛盾,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新时代的治理提供理念指引;借鉴“枫桥经验”,联合一切可利用的调解力量,如各基层调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甚至是法院等,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前提下,努力让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达成和解,最终案结事了。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当的相当于一个专业调解组织的角色,不强加于任何一方民事主体意愿,在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并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可执行力,以确保债权人无后顾之忧。
  同时,在检察院支持起诉诉前调解时亦需注意方式方法。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欠薪者”,要向其释明拖欠所可能造成的民事甚至刑事后果,让其对法律产生敬畏而主动履行义务。对于婚姻家庭子女抚养或者老年人赡养等类型案件,可从中华民族传统的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家庭观着手,重拾义务人的责任观念,从而促成和解。都匀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受理的支持起诉的案件,除一件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进入诉讼程序外,其余均通过诉前调解化解。
  五、对诉源治理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一点思考
  社会治理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依托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为社会弱势和困难群体发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救济渠道缺失的矛盾,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案源挖掘上,前面已论述检察机关虽不建议主动介入,但与相关职能部门如残联、共青团、妇联、劳动监察部门等达成信息共享,是有必要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行的体现,通过群众诉求的信息互换互通,让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掌握此类群体的诉求,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和帮助,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监督的温度。
  加大诉源治理力度,促进诉前调解率,并不是无原则地促和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理和情理中找平衡、促和解。同时也要审慎审查是否有虚假诉讼的可能,防止被当事人利用,以合法的诉讼行为行非法之事,获取不正当利益。
  (作者单位: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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