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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研究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和建议
关于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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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和建议
■潘科玉
虚假诉讼,即当事人为实现其不法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从而使其不法利益合法化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往往披着合法民事诉讼的外衣,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情形难以发现,难以纠正。深入挖掘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情形,规范引导社会公众的民事诉讼行为,是检察机关做强民事检察,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监督现状
以笔者所在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调解进行监督过程中,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受理审查呈以下特点:1、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绝大部分来源于检察机关工作中发现后依职权进行监督,当事人以虚假诉讼申请监督的案件所占比重极低。3、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财产纠纷领域。
二、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困境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
虚假诉讼本身就是当事人为了掩盖非法目的而实施的看似合法的诉讼行为,外观上难以察觉其漏洞或破绽。若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则双方之间一般来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或者利益关系,多在事前对虚假的案件事实或证据即已达成合谋,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抗性较弱,往往迅速调解结案。若系单方炮制的虚假诉讼,其他当事人往往对其涉诉事由并不知情或因地域、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不能有效参与到诉讼当中,或虽知其涉诉但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江苏省某基层人民法院于2014年审理的一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互不认识,也并不存在所谓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整个诉讼过程原、被告均未参加,蹊跷的是该案却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亦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发了民事调解书。后来若不是一次偶然的机会其中的“原告”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的存在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原审法院也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也许这份无中生有的幽灵调解书背后的错误永远也得不到纠正,审判权就会沦为某些人谋求私利的工具。就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线索来源而言,如果说对于可能侵害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还有相关民事主体基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请求,那么对于不涉及具体第三人、单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基本上全靠检察机关工作开展过程中依职权发现。
(二)案件办理调查核实难
由于虚假诉讼案件本身具备合法的“外衣”,当事人事前对案件事实、证据也做了精心设计,单就案卷材料上而言一般不会存在明显的漏洞。一件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往往需要检察机关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调查核实。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多在事前亦达成“默契”,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存在戒备、抗拒心理,尤其是不直接损害具体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多已达成“合意”,认为其诉讼行为系双方“你情我愿”的“私权处分”,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是“多管闲事”,甚至是“权力滥用”,因此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此外,由于民事调查核实权缺乏相应强制性保障,导致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时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办案力量难以保证
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办,通常涉及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识别、诉讼目的的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核实等环节,调查难度大,办案周期较长。而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办案部门人员少,同时还可能承担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办案人员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尤其是在系列案、刑民交叉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办案力量不足导致监督质量、监督效率大打折扣。
三、虚假诉讼案件有效监督的建议
(一)强化部门协作,深挖案件线索
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刑事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民事检察办案部门定期和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对接,及时了解虚假诉讼高发的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案件受理情况,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及时和承办人进行沟通,对于确有虚假诉讼情形或嫌疑的,与承办人就案件讯问提纲、取证方向上交换意见,为下一步的民事监督打下基础,提高监督效率,确保监督效果。
(二)加强外部联动,全面精准打击
当事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其非法利益,因此,加大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是拓展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可通过强化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定期调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及时掌握法院案件裁判情况,并加大对民事裁判文书尤其是民事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的审查,对于裁判文书载明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常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一方当事人频繁参与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情形,及时调阅原审卷宗进行审查。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调取同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台账的方式,及时掌握法院立案、执行情况,对已经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的个案当事人信息,以及刑检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或关系人,通过法院案件受理台账数据的筛选、比对,掌握相关人员参加的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信息,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推进,实现刑事打击和民事监督无缝对接。
(三)整合办案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办,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科学调配办案力量,强化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沟通联动,从线索摸排、案件审查、调查核实、经验总结各个环节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同时注重对干警能力素质的培养,通过定期集中组织部门干警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习,强化干警理论储备和政治素养,加强对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的学习,拓展办案思路,创新办案理念,着力破解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的问题。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法院、公安机关、律所的沟通,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案源。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强、难以发现案件线索的情形,通过走访律所、召开检律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和律师行业队伍的联系,拓展虚假诉讼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建立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法院、公安机关虚假诉讼线索互推机制,切实织牢织密虚假诉讼打击和防范网络。
(作者单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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