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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将在押人员表现纳入量刑情节
  本报讯(赵凯 刘廷婷)日前,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州率先实现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
  《规定》从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主要依据贵州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印发的《贵州省看守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考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综合评鉴,对服从监管,考核优良的,由看守所制作《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月考评表》和《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综合评定表》,在看守所内(所在监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看守所根据综合评鉴材料制作《关于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建议书》,连同相关印证材料移送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检察机关结合具体案情,提出是否采纳看守所综合评鉴意见。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在量刑建议书中予以释明并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综合评鉴材料。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表现纳入量刑建议,不仅有助于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在押人员主动遵守监规和自觉维护监管秩序,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回归社会,也更好贯彻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体现,将极大地促进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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