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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庭审
证人伪造证据 检察官阅卷发现端倪
安龙县将在押人员表现纳入量刑情节
非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工作获人民监督员点赞
发挥检察职能 守护群众养老钱
黔西南州依法严厉惩治危险驾驶犯罪
面包车充当校车严重超员 夫妻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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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充当校车严重超员 夫妻俩被判刑
■ 梁真榕
【案情回顾】2022年3月初,谭某、张某某夫妇共同开办私立幼儿园开学以来,为牟取经济利益,谭某使用其名下未取得校车营运资质的面包车充当校车,接送在该幼儿园就学的学生上下学。4月14日上午,二人轮流驾驶该车载学生行驶至晴隆县大厂镇地久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该面包车核载人数为7人,查获时车上实际载员22人,超员15人,超过核定人数的214%,且均为幼儿,属严重超员。另外,司机张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吊销驾驶证后又继续驾驶车辆,性质较为恶劣。
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道路交通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张某某、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谭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案中,谭某、张某某驾驶的是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超载严重,严重危害了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社会影响较大,应当追究谭某、张某某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和家长,校车安全不仅关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更关系到家庭和谐稳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的出行安全,若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痛无可挽回,为了孩子的安全,请自觉抵制“黑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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