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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依法严厉惩治危险驾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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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依法严厉惩治危险驾驶犯罪
近年来,公安机关开展了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执法司法机关也予以严厉打击,社会宣传力度一直不减,然而,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近期,黔西南州依法处理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
案例一: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被判罚
今年5月11日,家住普安县兴中镇红岩村的邓某能从家中驾车前往县城,途经盘水街道窝沿村时,在路边超市购买一瓶北京二锅头,喝完后继续驾车,行至卫星小区路口时,其将车停放在路边睡着,因车辆阻碍交通被群众举报后,民警赶往现场处置发现邓某能有酒驾嫌疑,经抽血送检,检出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5.28mg/100ml,邓某能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因为醉酒驾驶被查处,本该吸取教训杜绝再犯,然而,邓某能却不思悔改,再次以身试法。两个月后,邓某能从家中驾车到窝沿村时,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前往县城,在行至小坡脚路段时,与对向来车发生相撞后,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邓某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在县城某网吧内抓获,经抽血送检,邓某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76mg/100ml,其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邓某能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制秩序,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立案侦查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当庭宣判判处邓某能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谭贤)
案例二:男子醉驾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
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某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7月22日晚,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老油库路段执勤检查时,发现一辆灰色越野车驾驶员于某成面色发红、说话时满嘴酒味。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于某成做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经抽血检查,其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42mg/100ml,该驾驶员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面对交警询问,于某成对其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称当晚开车从江西坡老家回县城,途中由于心情不好,经过320国道聚缘山庄附近时便停车在路边小卖部买了一斤白酒,独自用杯子倒着喝,酒后又继续驾车,后被交警查获。
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某成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某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谭贤)
案例三:明知他人饮酒仍出借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3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虽未酒后开车但仍被依法判处刑罚。
7月24日晚,李某与刘某在朋友家吃饭均饮了酒。酒后,刘某在明知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由李某驾驶,自己则乘坐摩托车后座,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34/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明知李某饮酒仍然出借摩托车,二人互相配合实施了醉驾犯罪行为,9月29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几种情形即使不驾驶车辆仍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饮酒过程中,明知驾驶员必须驾驶车辆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明知驾驶员有饮酒行为,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借给借用人驾驶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即使自己不饮酒开车但明知他人饮酒后仍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时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当注意监督驾驶员切勿酒驾,安全驾驶,平安出行,共同维护交通安全。(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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